呼和浩特一市民“借車” 給朋友 卻兩年不見車影?朋友回復:不存在借車 更沒有“倒賣”
前幾天,呼和浩特市的李女士聯系到天天看說,自己的車被丈夫借給朋友之后,到現在兩年了,一直要不回來,這事兒讓她很鬧心。
好心“借車” 卻兩年不見車影
李女士對記者說,她在2010年買了一輛二手的帕薩特轎車,2020年5月,她的丈夫把車借給了一個姓張的朋友。李女士說,車出借期間,她曾多次跟張先生索要車輛,但對方卻一直在以各種借口拒絕歸還。張先生把車賣給了一個姓龐的人,李女士表示自己并不知情,而且這輛車是在李女士名下,車輛買賣也從沒有辦理過過戶手續。因為這件事,李女士還報了警??墒?,一直到現在,對方還是沒能把車歸還。
不存在借車 更沒有“倒賣”
把車借給朋友,兩年沒有歸還,朋友還把車轉手賣給了別人,聽上去,李女士確實夠委屈。但真實的情況是這樣嗎?記者首先聯系到了買車人龐先生。龐先生告訴記者,車的確是自己從張國英手里買的,但整件事兒的經過,并不是李女士說的那樣。
按照龐先生的說法,這輛車確實現在他手里,但李女士對整個買賣車輛的過程是知情的,這輛車屬于報廢車輛,自己是從張先生手里低價購入,而矛盾點在于李女士辦理過戶前突然坐地起價。張先生說,這輛車并非是他借走的,而是當年李女士的丈夫委托他幫著拿去報廢、銷戶。對于車并非借、而是委托報廢的情況,張先生說,他有和李女士丈夫的通話錄音為證。
委托他人辦理屬于委托合同
一方說車是借出去的,而且被擅自出售的。另一方卻說,車是在委托報廢的情況下賣給了第三人,而且車主也同意了這么做。事實上,整個過程中,幾方所做的都是口頭承諾,并沒能提供出書面協議。那在這樣的情況下,如何判斷幾方當時是怎樣約定的?又是誰違約了呢?記者也咨詢了律師。
目前,李女士表示要走法律程序解決此事。律師也想提醒大家,如果您家里車輛要出售或報廢,在雙方協商好的情況下,最好是和交易的另一方簽訂書面合同。如果要委托他人辦理,要寫一份委托證明書,是否全權委托等細節問題一定要說明清楚。
來源:新聞天天看 奔騰融媒(ID:xwttk6630077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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